广大市民朋友们:
现将《出生医学证明》补证和换证相关事宜的公告:
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
2. 申请人须为新生儿父母;
3.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4.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二)申请材料
1. 原《出生医学证明》在市级以上报刊的遗失申明(公示15天及以上);
2. 新生儿父母双方及领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非新生儿母亲办理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户籍登记,须提供父母双方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出具关于该子女未办理户籍的相关证明,已上户需提供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存根或相关记录;
4. 原签发单位签字盖章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及新生儿父母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5.如果婴儿父母任何一方信息资料与原签发机构信息不一致的,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或户籍派出所提供的信息核实证明;
6.申请补发2015年12月31日以前签发的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至原签发机构(原分娩机构)进行申请;
2. 原签发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原签发机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县妇幼保健院高明院区门诊一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按照程序进行补发。
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申请条件
1. 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需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
2. 申请人须为新生儿父母;
3.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
1. 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已上户需提供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非新生儿母亲办理需提供新生儿母亲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3. 原《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4. 填写完整的《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5. 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书;
6. 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及病历复印件(新生儿出生记录、分娩记录);
7. 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证父母和拟变更的父母与新生儿的亲子鉴定)
8. 申请换发2015年12月31日以前签发的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至原签发机构(原分娩机构)进行申请;
2. 原签发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在原签发机构(原分娩机构)按照程序进行换发,换发机构收回原《出生医学证明》。
三、注意事项
1. 请申请人务必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申请人需遵守办理机构的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安排;
3.《出生医学证明》是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请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或损毁。
四、咨询与监督
市民朋友们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在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拨打县妇幼保健院咨询热线进行咨询(0827-7223671)。同时,我们欢迎广大市民对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如有违规行为或不当操作,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感谢您的关注与配合,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