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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定期 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23 浏览次数:264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2〕316号)和《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医发〔2009〕1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民族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必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或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三级以上省、市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等,下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

2.二级省、市级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县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同时,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3.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无等级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三级以上省、市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

2.二级省、市级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同时,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3.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无等级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免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人员范围

(一)免服务基层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到基层定期服务: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者。

2.在二甲以下省级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检验所、药品评审认证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者。

3.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者。

4.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者。

5.海外引进人才。

6.卫生援外工作1年以上者。

7.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参加国家、省指派的援藏等任务连续工作半年以上者。

8.采供血机构须完成省卫生厅要求的上年度工作指标后,其工作人员才能申报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

(二)免进修学习人员。

援外一年以上的人员免进修学习。

三、组织与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组织实施。未确定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因对口支援工作计划变化等原因未能安排到对口支援机构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安排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各派员机构结合受援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派员计划,在每年3月、9月底前分别报主管部门备案,市(州)卫生局、省级有关部门于每年4月、10月将对口支援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建立考评机制。

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等督促落实机制。健全考核管理制度,接收机构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人员的考核、鉴定等工作。

(三)落实福利待遇。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和进修学习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福利待遇与派出单位所在科室同职务人员同等对待,差旅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补助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四川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贯彻实施意见》(川人发〔2007〕8号)和《关于调整艰边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6号)等规定落实。

四、其他事项

(一)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时间计算。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和进修学习时间应连续安排,一律不得累计计算服务基层时间和进修学习时间。

(二)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期间执业行为。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精神,执业医师到基层定期服务和赴上级进修学习可按原注册执业范围执业,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提供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虚假证明者,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

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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