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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历表填表说明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02 浏览次数:3097

1、“姓名”栏中填写身份证和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变更姓名必须经过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

2、“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3、“出生年月(岁)”栏中填写出生年月和年龄,年龄是计算到当月的实足年龄。如“1965.04.11或1970.12.08”。

4、“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省内地名填写县、市的名称,并冠以“四川”,如“四川通江”;系市辖区的直接填写市名,如巴中市巴州区的填写为“四川巴中”。省外地名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河北盐山”等。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5、“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填写的具体要求是:

①“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得随意填写“相当××学历”。

②“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对原毕业院校发生合并的,填写现在院校名称,如:原华西医科大学医学系临床专业,可填写“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医学系临床专业”;更名的,如:原成都电讯工程学院,也填写现院校名称,但应在简历中加括号注明原校名,如“电子科技大学(原成都电讯工程学院)电子系无线电专业”;对原毕业院校已撤销的,如“成都陆军学校”,仍填写原院校名称。

③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其中:按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通过国家规定的入学考试,获得学籍,参加全日制学习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另一类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党校学历(含脱产、半脱产、业余),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结业或肄业的,应填写“中央(省委)党校研究生(大学、大专)结业(肄业)。

④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也可简称“大普”。

⑤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

⑥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

⑦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理学学士”。

⑧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历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如果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情况,则两种情况均填写。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历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经济学硕士”,“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相对应地要填两个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⑨以上学历、学位中,涉及国民教育学历、学位,需要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涉及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学业成绩或学分,比照我国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培养要求,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涉及党校学历需有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凡更改学历的,必须有入学考试、学习成绩、毕业鉴定、毕业证书等有关学籍材料,不能仅凭一张毕业证书就更改学历。 

6、“照片”栏中打印或粘贴彩色照片(2寸红底彩色免冠近照)。

7、“现任职务”栏中填写干部担任的主要职务,如“××乡镇党委副书记、乡镇长”、“××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局党组书记、局长”、“××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科员”。兼任的较低职务可省略,如“××局党组书记、局长”兼任“××局局长(副科级)”可省略。本届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纪委委员、县人大常委、县政协常委,应填写在实际职务之前,如“××届县委委员,××局党组书记、局长”。

8、“健康状况”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填写。

9、“工资情况”栏中填写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或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10、“何年何月何处参加工作”栏中具体时间按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填写。

11、“何年何月何人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何时转正”,“何年何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逐项填写清楚。

12、“何时经何机关审批任何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栏中,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填写本人现担任的最高专业技术职务或现具有的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3、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参加过何单位举办的政治理论或业务培训栏中,要写明培训班名称、主要学习内容、有无证书等情况。

14、“有何业务技术专长、重要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著作译著”栏中,要具体填写。“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要写明名称与鉴定单位,“著作译著”要写明出版或发表的情况。

15、“何时何处参加何社会团体,任何职务”栏中,要填写具体名称、参加时间、担任职务和主要活动情况。

16、“何年何月出国(境)及参加重大国际性活动情况”栏中,出国(境)从事一般性公务活动和旅游、探亲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均应填写。凡是参加重大国际性学术活动的一律填写。

17、“掌握外语、少数民族语言及其他技能情况”栏中,要写明语种和听、说、读、写能力,通过等级考试的要写明何时何单位组织的何级考试;“技能情况”要具体填写,通过等级考试的,写明何时何单位组织的何级考试。

18、“何时何处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栏中,要填写经何单位批准,享受待遇的需注明。

19、“历史上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任何职务,有何结论”栏中,要写清楚参加的时间、组织名称、参加方式和地点。

20、“‘文化大革命’中犯有错误的,组织意见如何”栏中,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错误的,并经组织审查作出结论、审查意见或考察意见的,应如实填写。如受过处分,并已在“何时何处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栏内填写的,可不在此栏重复填写。

21、“学习经历”栏中,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留校待分配的,待分配时间应另段填写“留校待分配”。

22、“工作经历”栏中,经历的起止时间填到月(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用2位数字表示),前后要衔接,不得间断(因病休学、休养、待分配等都要如实填写)。

党内职务以党委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行政职务(人大、政协及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以行政任免或有关会议通过或选举的时间为准;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一并任免的,可按党内批准的时间合并填写。

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经历,要填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某院校某系某专业学习,院校、系及专业要填写毕业时的名称。

工作经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地名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填写当时的地名或行政区划名称。“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受迫害或下放劳动等情况应单写一段。

参加过党校或行政学院学习2个月以上的,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及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均应在本简历中某时间段后加括号注明。 “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间断的,可填写为“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或受迫害;因脱产学习间断的,要写明情况。

23、“家庭主要成员情况”栏,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有关情况。

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不填写年龄。

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外(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在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

称谓、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填写准确。称谓的写法要规范:配偶为妻子、丈夫,子女为儿子、女儿,多子为长子、次子、三子、长女、次女、三女等,父母为父亲、母亲。其填写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父母已去世的要注明。

24、“国内外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栏中,填写与本人关系较密切的亲友,主要包括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等,担任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近亲属必须填报。

配偶、子女及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经商、定居或与外国人结婚的,均应详细填写。如:在某国某地某学校某专业学习或某公司做某种工作(或任何种职务)。配偶、子女及主要社会关系中被判刑和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也应具体写明。如表格中填写不下,可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填写。

25、凡经组织审批同意更改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入团时间的,有重要政治历史问题并经过组织审查和有结论的,以及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重要情况,应在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填写。

26、“审查机关盖章”栏中,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所填写内容核对无误后加盖部门公章。

凡因间隔时间长、记忆不清的,必要时可请组织、人事部门查实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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