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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妇幼保健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3 浏览次数:3471

通江县妇幼保健院

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


我院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公安部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国家统一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现就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妇出院结账后即可办理。

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新生儿母亲本人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三、非新生儿母亲本人,则须提供新生儿母亲亲笔签字的委托书,委托其新生儿父亲办理,其他人员原则上 不予受理。委托书样本请在本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处领取。

四、《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记载的信息不能变更。因此,填写前必须确定新生儿父母双方信息和新生儿的姓名。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亲自(指模)的书面声明。

五、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年龄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或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

六、《出生医学证明》填写、核对完毕,立即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在“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签字,“签发日期”栏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七、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全天,周六上午。(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备注:首次签发地点在北街妇幼保健院办理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

 

在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通江县妇幼保健院负责签发。

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儿童《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二、婴儿父母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申请书,签署姓名、时间,并加盖右手拇指指模。

三、亲子关系声明

四、父母和婴儿亲子鉴定证明。

五、婴儿父母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非婴儿母亲领证时,须提供由婴儿母亲亲笔书写出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有签署姓名、时间,并加盖右手拇指指模。被委托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未办理户籍登记的,须提供婴儿父母双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子女未办理户籍的相关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已办理户籍登记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八、助产机构外分娩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承诺书。

要求应备所有资料不得涂改、真实有效;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必须签署“复印属实”字样、姓名和时间,加盖右手拇指指模。                 

备注:医疗机构外签发地点在酒厂沟妇幼保健院审资料,北街妇幼保健院办理(咨询电话:7223671)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

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者,由通江县妇幼保健院负责签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儿童父母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必须由儿童父母签署姓名和时间,并加盖右手拇指指模。

二、原签发机构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记录复印件,单位主管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属实”字样、姓名和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三、婴儿父母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四、婴儿父母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非儿童母亲领证时,须提供由儿童母亲亲笔书写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并签署姓名、时间和加盖右手拇指指模。被委托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未办理户籍登记遗失了《出生医学证明》的,必须提供儿童父母双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子女未办理户籍的相关证明;已办理户籍登记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七、如果儿童父母任何一方信息资料与原签发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不一致的,必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儿童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信息核实证明。

八、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的,须在本地市级报刊刊登遗失启示的报刊原件。

提供的所有资料不得涂改、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必须签署“复印属实”字样、姓名和时间,加盖右手拇指指模。

备注:补发地点在酒厂沟妇幼保健院审资料,北街妇幼保健院办理(咨询电话:722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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