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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妇幼保健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14 浏览次数:3146

我院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公安部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5版),现就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妇出院结账后即可办理。

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新生儿母亲本人持出院证明、主管医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有效身份证原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由新生儿父母真实填写。使用钢笔或黑色中性笔填写,所有内容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涂改无效。

四、非新生儿母亲本人,则须提供新生儿母亲亲笔签字(并盖指模)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新生儿父亲办理,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受理。授权委托书可在护士站或儿保中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室领取。

五、《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记载的信息不能变更。因此,填写前必须确定新生儿父母双方信息和新生儿的姓名(应提前为婴儿取好姓名)。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并盖指模)的书面声明。

六、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年龄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证明和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七、《出生医学证明》填写核对后,立即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在“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签字,签发日期栏按照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全天(上午:8:00—11:30;下午:春冬2:30—5:30,夏季3:00—6:00),节假日除外。  


 

通江县妇幼保健院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包括由乡村医生接生的婴儿,由通江县妇幼保健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婴儿父母或监护人须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新生婴儿父母(监护人)书面申请(加指模)。

二、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三、婴儿与其父母亲子关系的旁证:

1.由领证人填写真实、完善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所填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关内容须由领证人签字确认。

2.由乡村医生接生的婴儿,须提供由乡村医生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或有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必须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审核、签署复印属实和加盖公章);

3.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或者亲子鉴定证明。

四、婴儿父母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非婴儿母亲领证时,须提供婴儿母亲亲笔签字(加盖指模)或私人印章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未办理户籍登记的,须提供父母双方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出具关于该子女未办理户籍的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已办理户籍登记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亲子关系声明”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授权委托书,可在本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领取。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完善资料后,交由乡妇幼管理人员审核,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通江县妇幼保健院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发现因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或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等原因导致证件无效的;或当事人提供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信息的,可以申请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由原签发机构负责。婴儿父母或监护人须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婴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指模)。

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三、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四、非婴儿母亲领证,须提供婴儿母亲签字(加盖指模)或私人印章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领证人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六、如果婴儿父母任何一方信息资料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的,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或户籍派出所提供的信息核实证明。父母双方信息资料与原签发机构信息均不一致的,不予换发。

签发机构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照当事人换发的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申请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的,可以同时换发正副页;提供正页的,只能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原件收回归档保存并做好登记。

 

备注:《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可在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或原签发单位领取。

 

   

 

通江县妇幼保健院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

 

由县妇幼保健院为已在本辖区各签发机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但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婴儿父母或监护人须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婴儿父母的书面申请。

二、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婴儿父母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四、婴儿父母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非婴儿母亲领证时,须提供婴儿母亲签字(加盖指模)或私人印章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领证人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未办理户籍登记遗失了《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父母双方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出具关于该子女未办理户籍的相关证明;已办理户籍登记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七、如果婴儿父母任何一方信息资料与原签发机构信息不一致的,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或户籍派出所提供的信息核实证明。父母双方信息资料与原签发机构信息均不一致的,不予补发。

 

备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可在本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领取。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完善资料后,交由乡妇幼管理人员审核,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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